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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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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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寄丢了,只赔50元?
  投诉人:陈先生

  投诉内容:11月14日下午,我通过申通快递寄部手机到江阴的同学处。但10天过去了,手机都还没送到。其间,我多次找快递公司,每次都被告知不明情况。

  

  “我的快件到底是丢还是没丢呢?”陈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记者通过陈先生提供的快件货号,查看快件走向,发现该手机其实在15日当天就抵达了目的地江阴。然而抵达之后,快件就不知所终了。

  陈先生告诉记者,在手机寄出去的第三天,他就开始频繁联系快递公司的南京和江阴分公司,“他们互相推脱,都说不知道快件下落。”陈先生打电话到申通上海总公司,对方表示按照程序来办的话,陈先生需要等上半年,才能有处理结果。辗转中,陈先生找到了负责送这个快件的业务员。业务员却说,他啥也不知道。

  “按照正常程序,快件在7日内还未送到的话,我们就确认是‘丢件’了。”昨天下午,记者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申通快递南京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详细核对了陈先生的快件单据,向记者明确表示,陈先生的快件“已经超过7天,寄丢了”,并且“查找快件的下落相当难”。

  工作人员小董说,由于陈先生在寄件的同时并没有保价,因此按照规定,快递公司只能赔付陈先生10元运费的5倍,也就是50元。但她也说,鉴于陈先生的实际情况,公司会酌情考虑适当提高赔付额。该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强调,公司对个人的赔付周期是一个月,“像陈先生这样的情况,公司会在12月20日左右,派业务员上门给陈先生办理赔付手续。”

  陈先生告诉记者,在寄件之初,快递员没有向他作任何需要保价的提醒。

  南京瑞格律师事务所王立宁律师认为,快递公司关于“未保价的快件受损或遗失后,最高赔偿金额为运费的五倍”的内容,对于寄送贵重物品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这是快递公司单方规定的格式条款,含有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性质,违背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王律师说,合同法中规定,交易双方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快递公司也没有这么做。”王律师说,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快递公司如果没有完成快递任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王律师还提醒消费者,在投递之前要细阅快递公司的相关条款,保管好相应的票据。

  见习记者 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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