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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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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被判无罪
  《起诉书上,第一被告人间“蒸发”》后续

  第一被告被判无罪

  快报讯(记者 刘向红)快报报道的《起诉书上,第一被告人间“蒸发”》一文有了结果,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第一被告顾某被苏州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无罪。

  法院查明,2003年2月7日中午,顾某因尤某与其男友有矛盾,欲找其交涉,遂联系袁某并让其找人一同前往。袁某即通过他人找到叶某(已判刑),说有事要帮忙,但不用动手。叶某同意后又找了小杨,然后四人来到一个小饭店与顾某会和。商量过程中,顾某提出,如果尤某嘴巴硬就打其几个耳光,但遭到袁某拒绝。叶某因听不懂无锡话,未参与商量。后顾某打电话确认尤某在上班,即乘车过去。当尤某得知有人找,下楼即用事先准备的相机对来人拍照,袁某上前用手挡住相机,叶某一拳击打在尤某正举在眼前的相机上,致使尤某眼、面部受伤,相机被打坏。经法医鉴定,尤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尤某的行为,现在证据仅能证明尤某的轻伤后果是叶某造成,尚不足以证明顾某主观上具有伤害尤某的故意。遂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顾某无罪。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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