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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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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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买的房 过户给了女儿
  快报讯(通讯员 栖民 记者 马乐乐)5年前,两个市民买卖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约定5年后过户,谁知5年后卖方以房价上涨为由提出“补偿”,双方为此闹翻了,进而引发了一起八旬老汉状告女儿女婿的官司。

  2002年3月,75岁的王正华(化名)以7.8万元的价格,从许某手中买下了栖霞区一套房子。老王买下房子后就住了进去,由于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要满5年才能过户,因此双方约定5年后再过户。

  5年后,老王找到许某商谈过户事宜,遭到了拒绝。“这5年房价上涨得厉害,我亏大了!你必须给我补偿。”许某的要求被老王一口回绝,老王表示:“当初说好卖这个价钱,现在当然还应该按照约定执行,假如房价降了我是不是得找他要补偿啊?”这件事一时没法解决,就这么拖了下来。

  几个月后,老王意外得知,许某将这套房子过户了,过户给了老王的女儿。原来,见与老王谈不拢,许某就与老王的女儿小王算起了这笔账。小王愿意出这笔“补偿”,双方约定了4万元的价格。于是许某将房子过户给了小王。

  王正华得知此事后气愤不已,他一纸诉状将许某以及自己的女儿女婿一起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这套房子明明是我的,怎么能在她的名下呢?”

  “他们是父女,房子给谁都一样,再说他已经80岁了……”许某感到有些冤枉。而小王说,这些年她和丈夫一直与父亲住在一起,这套房子自己处理得没有什么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正华与许某之间有房屋买卖协议,在王正华付款后,已经居住几年至今,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许某以房价上涨为由,提出补偿要求,没有依据。许某得到小王的补偿款后,背着老人过户的行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房子应为老王所有,而许某应当协助老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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