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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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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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金融风暴,别再吃上官司
快报法律大讲堂,律师教中小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昨天上午,快报法律大讲堂在白下区建康路街道举行。主讲人南京焯燃律师事务所主任虞兴东,结合目前中小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现状,从中小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层面,讲解了目前中小企业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注意管辖权问题

  南京一家企业与北京一家公司做生意,结果北京的公司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于是南京的企业就准备将对方告上法院。南京企业的负责人一打听,因为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如果要打官司,只有到北京去起诉。这名负责人一算,打一场官司要跑几趟北京,成本不菲。

  虞兴东说,双方签订合同时,很多人只注重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地点,却往往会忽略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权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虞兴东说,“这样一来,对于原告来说,打官司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注明一旦发生纠纷,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定金违约金选其一

  两家企业签订了一个合同,货款一共10万元,违约金为20%。签订合同的时候,买方支付了1万元定金。等到交货的时间,买方因为手头吃紧,决定暂时不买这批货物了。为此,卖方不仅不归还定金,还要求买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买方自知理亏,只好付出了3万元。但是,买方却不知道,违约金和定金,其实只能选其一。

  虞兴东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虞兴东表示,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是对于违约金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合同约定的时候,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然选择违约金和定金之间数额较高的。

  审查清楚主体资格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货到付款。在约定的交货时间之前,甲公司完成了产品,乙公司就派车前去拉货,货物装上车之后,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样吧,你把发票先开给我,我回去之后马上交给会计,就能把钱拿过来给你了。”甲公司负责人碍于客户情面,便开出了发票。但是,等乙公司把货物运回去之后,马上翻脸不认人,说:“发票在我手里,就证明我已经把货款付清了。”甲公司因此吃了一个哑巴亏。

  虞兴东介绍,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几点。首先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用房屋买卖作为例子来说,如果房子是卖给对方了,那么对方的儿子来收房款也不行,因为儿子不具备主体资格,除非儿子手里拿着父亲的授权委托书。其次,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先开发票再给钱,这样是有风险的,稳妥的做法是开发票时在背面注明货款未收,这就可以作为发生纠纷时的有力证据。

  通讯员 孙军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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