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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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1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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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假唱将受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昨天,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这里所称的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对于具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将向社会曝光。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在征求意见稿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一些演出售票后又因故取消的事件,文化部作出规定,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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