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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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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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考生权益重在界定管理责任
  ■他山之石

  原定于11月8日、9日两天举办的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因为“试卷在转运过程中发生丢失”,推迟至12月20日、21日两天举行。而12月20日上午和下午,分别要进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这就意味着,在校大学生若同时报考了这两项考试,就会发生考试撞车。不少考生在网上留言,希望信息部门考虑一下,将计算机软件考试安排到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前一个星期进行。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11月7日早晨发出的紧急公告中,没有一句向考生道歉的文字,而重新决定考试时间,也没有考虑考生到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在我看来,在这起事件中,考试组织者虽然也是试卷丢失的“受害者”,需要由此承担更大的考试组织成本,但是,考试组织者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们把对考生的权益保护,重点放在了惩处个别作弊者身上,却没有关注对绝大多数辛苦备考的考生权益的保护,包括正在立法过程中的《考试法》,从有关消息分析,并没有对诸如因出题不当或试卷印刷错误、因试卷提前泄密导致考试被迫延期等影响考生权益的行为,进行责任界定。

  客观上说,我国的考试组织目前还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导,无论是国家教育考试,还是职称资格考试,并没有社会化,考试的权威性不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而是由政府部门的许可获得。此种被行政部门垄断的考试,其组织者很难有面对市场竞争的意识,也不会有充分为考生服务的心态,这是考试组织方缺乏保护考生权益意识的根本所在。

  近年来,因泄题而发生延考、重考的事件,越来越密集。这要求有关部门在加大打击考试作弊力度的同时,进一步从保障考生的权益出发,规范考试组织者的行为,明确考试组织者的考试安全责任。

  (作者熊丙奇,原载11月9日《东方早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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