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也想尽办法规避法律责任。在一家电脑公司工作的朱强(化名)就碰到了这样的遭遇,单位想着法子让他自己提出辞职,目的是为了省下一笔经济补偿费。看清公司的意图后,朱强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申诉。
朱强是2007年12月应聘到珠江路上的一家电脑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入职后前3个月为试用期,月薪2000元,转正后3000元。可到上班后的第5个月,朱强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2000元,他找老板问原因,老板说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朱强想知道自己哪些工作做得有缺陷,老板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等到今年8月底,朱强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只得递上辞职报告。哪知道,单位很爽快地同意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他提出的补足其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以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要求。
“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朱强工作不称职,因而公司克扣他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劳动仲裁员表示,本案中朱强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公司拖欠工资的前提下,行使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朱强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