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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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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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五加索赔案”凝聚着太多希望
  【中国日记之杨耕身专栏】

  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导致云南红河3名患者死亡。10月17日,“完达山刺五加”被卫生部叫停。全国首例使用“刺五加”引起不良反应的患者是云南玉溪的翁女士,她将状告“完达山”和玉溪市中医院,索赔140多万元。

  (10月27日《新闻晨报》)

  每一种伤害都应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已是法治社会的常识。根据《民法通则》《消费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受害者及其家庭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赔偿除了直接的医疗、生活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然而,这并不表明通过司法判决获得赔偿是笃定的。我甚至不知道,翁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受理。

  在翁女士诉完达山之前,一个更大的事实是,有关“毒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要求在提起诉讼阶段即遭碰壁。在毒奶粉事件将近尾声之时,10月8日《财经》记者了解到,已有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早一起是9月22日,三鹿奶粉消费者在河南镇平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有一起诉讼被法院受理。

  奶粉事件带着诸多未解的疑惑从媒体上淡出。10月11日,六部委发出将9月14日前所产奶品全部下架的急令,央视随后报称,一些不法分子除在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之外,还添加有其他东西。虽然有媒体追问这个“其他东西”究竟是什么?但一直没能得到任何回答。除此之外,是否对受害者及家庭进行赔偿,如何赔偿,这些均不得而知。

  那么,完达山“刺五加注射液”的受害者是否会遭遇奶粉事件当事人一样的诉讼梗阻?《财经》报道,奶粉事件中,河北、北京等地的志愿律师曾收到政府有关部门通知,要求不予代理奶粉事件赔偿诉讼。这一幕是否会重现于完达山讼案中?所有这些已经变得并不那么笃定的事情,都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比每一种伤害都应得到赔偿更重要的,是每一次正当的诉讼都应得到审理。依法诉讼,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正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一。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正的司法被视为“镇国之柱”,同样也被视为公民权利最后的庇护之所。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之后,别再让公民权利以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受到伤害。我们固然相信,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努力,可以不必动用司法资源,完成对受伤害者的赔偿。但刻意弃置司法的理性程序,回避司法考问,不仅不利于案情的公开,也难以从法治角度树立每一个公民对法律和权利的信心。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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