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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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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之道 预防比打击成本更低
  【学者视线之刘仁文专栏】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近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外媒普遍认为,这再一次凸显了中国的反腐决心,这个决心,已经体现在了打击腐败上,也应该进一步体现在对腐败的预防上。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在当前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形势下,反腐领域应当切实抓好这一重要思想的落实,真正做到在惩治与预防之间,“更加注重预防”。

  面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腐败现象,对其采取严惩政策可以说是政治家的本能反应,也是合理的反应。但社会转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不进一步着眼于预防,从各个层面推进制度建设,则反腐败的代价太大,而效果却不乐观。许多被严惩的腐败分子虽然从事后揭露出来的贪污受贿数字看,大得惊人,仿佛十恶不赦,但他们却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这样坏的,有的甚至原来还是反腐的积极主张者,但一到某些高风险的岗位,就很快变坏,短期内堕落得让人惊讶。

  为什么某些行业、领域会成为腐败重灾区,一揪就是一窝、一串,形成所谓的窝案、串案,这难道不能让我们反省现行的监督制度和运作机制么?为什么一个单位的腐败分子会前腐后继,前任刚被严惩甚至杀头,后任又很快腐败,这难道不能让我们检讨对刑罚威慑力的过分迷信吗?为什么腐败分子能带“病”提拔,一路畅通,而等到发现了他/她的罪行时,已成无可挽救的天文数字,如果能早些发现、早些遏制,不是对国家和他/她本人都好吗?

  这太多的为什么,归结到一点,就是我们的反腐败不能只割韭菜不挖根。预防比打击更低成本、更主动,也更有效。而预防本身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层次、多个角度去下功夫:通过打击腐败分子和实行各种教育固然是预防的一种手段,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更重要;完善刑法等打击腐败分子的锐利法律武器当然也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如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但完善作为刑法防线的其他基础性法律则更重要(如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

  此外,目前国家有多个预防腐败的专门机关(如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和监督机构(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中央层面分别归属不同的领导分管,如何形成合力,建立高效权威的反腐防腐机构,需要研究。还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等相继颁发了许多反腐防腐的规范性文件,如何在整合的基础上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之更正式、更规范、更透明,也是提高其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必要之举。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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