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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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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拒绝交易后又要过户 如此反复该承担啥责任?
  先拒绝交易后又要过户

  如此反复该承担啥责任

  案例精选

  吴先生与刘女士于2008年6月通过南京某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合同明确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从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6月15日。

  合同签订后,买主刘女士将首期房款打入合同约定的资金托管账户并交付了税费,随后,刘女士即通过不同途径联系吴先生,表示想甩开中介而私下交易,被吴先生拒绝。之后,已缴纳税款的刘女士找到中介要求退还税款,理由是“中介没有帮我避税”。遭到中介拒绝后,刘女士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事情拖延了几天,吴先生等得有些不耐烦,尽管中介律师催刘女士履约,但她总以“没帮我避税,不退我钱我就不过户”为由而拖延。无奈之余,吴先生约刘女士在中介公司见面,希望能尽快办理手续,但刘女士依然坚持“中介不退钱我就不过户”,吴先生非常气愤但也没办法,决定终止与她的交易。两个月后,刘女士竟然将吴先生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此时,吴先生已经不信任刘女士,想拒绝和她交易,不知该如何应对此事,一旦他拒绝交易,将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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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中,刘女士以中介没有为其避税为由拒绝过户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既然吴先生和刘女士已就过户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就应当按约履行,但是刘女士在中介和吴先生的多次催告下仍然拒绝过户,所以刘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刘女士违约在先,吴先生可以催告刘女士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按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刘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刘女士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过了两个月之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此时吴先生只要能够证明刘女士违约并且已向其告知了解除合同的事实,法院对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将会不予支持。

  法律支持: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伟

  快报记者 张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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