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了解该法立法进程的知情人士透露,《国家赔偿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着力点是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并且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
(10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家赔偿法》即将面临1994年通过之后的第一次“大修”:10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在过去的14年中,这部法律得到的社会评价并不高,甚至得到两个恶谥:一个叫“国家不赔法”;另一个叫“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在我看来,《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需要引起特别重视的法律,这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个,是这部法律牵涉到国民在国家面前的尊严,再一个,是这部法律牵涉到国家在国民面前的责任。毫无疑问的是,一个国民能够充分感受到尊严的国家,是有凝聚力的,反之则是没有凝聚力的。
有鉴于此,这部法律的修改,就应该格外慎重,至少要能够达到取消这两个恶谥的效果。为此,笔者有这样两点建议:
一是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应该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行开门修法,而不能只由官员、人大代表或法律专家包办。人大代表本来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问题是目前我国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太高,尤其是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已经达到了70%左右,他们在考虑问题时,也很难避免官员视角。
在具体做法上,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公布修改草案,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其次则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由社会各界、各阶层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而最后提交通过的修改草案,应该是社会各界已经达成广泛共识的文本;
二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包含有这样的规定:国家赔偿和官员问责挂钩,即国家应该一方面要对受害的国民作出赔偿,另一方面,则应该向对此负有责任的官员问责。国家不是抽象的,国家的行为往往是通过官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赔偿也不是目的全部,而是为了警示以后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而所有这一切,都必须落实到具体官员身上,才能最后体现出效果。
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国家负责,而官员却不负责,国家替违法违规的官员充当了冤大头。这种状况是不合理的,应该借这次修法的机会作出明确。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