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是公民的
“精神城堡”
■公民发言
重庆合川区太和镇40岁的唐尚海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段黄色录像。今年9月18日,唐尚海和朋友陈海军坐火车到怀化。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唐的手机发现了这段黄色录像,遂以唐尚海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
(10月12日《重庆商报》)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手机显然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仅如此,公民的手机还具有公民住宅的意义。公民住宅是公民的身体居住的地方,是公民身体安身立命的空间。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的住宅就是公民的城堡,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千军万马不能进”的神圣领域。而手机、电脑等等公民私有财产,是公民精神居住的地方,收藏着公民的电话、私人记事、各种娱乐爱好等等个人信息,是公民精神安身立命的空间。
公民的“精神城堡”当然可以有条件向警察打开。《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警察通常只能记住这一条,同时有意无意地忘记了下一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又擅自闯入公民的“精神城堡”,这算什么行径?(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