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不是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作时,老板就能随意开工资吗?昨天,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表示,隔天上班的劳动者,也应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
今年8月20日秦凯找了一份工作,是在南京一家物业公司上班,不分节假日上一天班歇一天,每天工作时间7个小时,公司每个月发给他780元工资(包含个人缴的社会保险费)。老板还解释说,因为秦凯每个月上班时间约105个小时,所以就只能按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来发工资。由于吃不准单位这样发工资是否违规,秦凯在上班一个月后才去劳动部门投诉。
戴登凯表示,按照今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 规定,秦凯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每周累计的工作时间也超过了24小时,所以他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之所以出现用工时间不足,是因为单位没有安排工作,而不是劳动者有事不做,所以就应该算秦凯提供了正常劳动,属于全日制用工,其月工资不能低于目前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戴登凯还提醒,像秦凯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有不少,比如超市、商场里的营业员等就是采取这种轮班的形式上班,要注意的是,如果他们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3倍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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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也应算加班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根据节前的安排,每个职工都要轮流值班一天,我是10月1日到单位值班的,那这一天算不算加班呢?”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值班热线获悉,长假7天,共接到近50起咨询投诉加班费的案件,其中,不少人都涉及到值班问题。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表示,在加班费问题上,值班应等同于加班。国庆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9月29日、30日和10月4日、5日,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