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为快报读者解读热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8日正式公布施行后,一些曾经的争议得以明朗,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为快报读者解读其中的热点问题。
在宁机构工资按本地标准发
于女士是一家大卖场洗化用品专柜的促销员,虽然她的养老保险交了,但是单位却没有帮她办医保,且工资没有达到南京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条例》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异地企业雇佣员工在南京工作,南京标准高,就执行南京标准;如果南京标准比执行单位注册地低,经双方约定,按注册地标准也行。
就业援助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
每年南京都花大力气开发公益性岗位,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公益性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是否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成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问题。
【解读】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重签合同工龄归零违法
新街口一大型商场的员工秦女士曾投诉,今年年初,公司要求和她们签合同,但合同却没有提及前两年的工龄,只是说从今年才开始。她很担心这样的合同是否将她以前的工龄归零。
【解读】刚施行的《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将工龄归零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条例》的一个亮点。例如某员工根据总公司安排,从A分公司调到B分公司,他的工龄是合并计算的。
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