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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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席上不应只是一只“周老虎 ”
· “面子活”不像是 政府该干的正经事
· 这些乡镇干部关心乡亲的喜和悲吗
· 法规“有理”也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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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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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有理”也要与时俱进
  ↓处罚私人电脑下载淫秽视频的考问 中国青年报 9月19日 作者 盛大林

  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日前领到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原因是他的“电脑上复制下载了一部淫秽视频”。处罚决定书称,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东方今报》9月18日)

  [中青一评]

  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既然没有传播,那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即使再反动、再淫秽,也不会产生丝毫的社会危害。再者,个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就像公民的居所和日记本一样。这样的空间,别人是不能随便闯入的。即使是司法机关,也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才能查看,比如,接到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电脑中可能存有涉嫌违法的信息。网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信息,那么根据是什么?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不过,警察的处罚确实是有依据的。因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看了《办法》的规定,我不由得大吃一惊:原来,“复制、查阅”不良信息也是违法的!照此规定,我真不知道自己违过多少次法了。

  好奇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各种新奇、怪异、震撼或其他充满诱惑的东西,绝大多数人,都会一睹为快。依据《办法》的规定,我真怀疑:天下还有不违法的网民吗?

  [快报再评]

  这事有些怪异:网警是怎么知道他家电脑上内容的?要么有人举报,要么是网警用科技手段直接监视公民的电脑或秘密闯入。无论如何都是可怕的。若是有人举报“反动”,令我们想起某个时代的政治高压,不是当面批评制止而是打“小报告”;若是后者则太恐怖。若有传播违法信息,确实该制止和处罚;但一般的查阅或在自家看看,警察上门去管就太过分了。警察有这工夫,不如去街上维护治安。

  本文讲到了公权不应入私室的现代法理,也提出了法规要与时俱进修订的问题,表述得不是很简明,理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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