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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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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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竞争不能靠“制造特权”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广州市副市长徐志彪透露,广州今年年底将出台吸引海归的新政策,海归子女入学将比广州居民更优惠,而医疗卫生也将有特别优惠的政策。

  (9月18日《南方日报》)

  如今,城市的发展源于国家层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已渐趋消失。城市之间的竞争变为人才竞争,可以说是一个必然。这正应了那句话:21世纪最缺的是什么?是人才!

  然而人才竞争不是无序竞争,各地纷纷超越法律去赋予“人才”某种特权,尤其需要警惕。人才竞争更不能伤害到法治与公平的底线,更不能伤害“平等权”这一所有公民的宪法权利。

  以广州这个“海归子女入学比广州居民更优惠”作为案例,我们有理由提出质疑:难道宪法所赋予给每一位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可以经由政策的安排,而任意“优惠”的吗?我们应当承认在受教育权上,因为地域所带来的事实上不平等。而由某地方政府依自己的主观成见将其居民划为几类,并人为制造出不平等,这将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当这种不平等加诸孩子身上时,我们更将无法向孩子们解释宪法上所明文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

  曾有学者指出,时下之中国需要一场新文艺复兴。笔者无意为这一观点作注,但时下之中国需要普及法治常识和平等理念,却极其必要且紧迫。

  不用去追溯古希腊哲学中“平等的正义”,只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这一原则的通常解释是:承认具体的每一个人由于他们天然差别,如种族、性别、门第、天资,而不能做到完全平等的前提下,认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体则应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其宗旨在于保障所有公民都有一个平等的起点,即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竞争。以一个浅显的例子来解释:海归子女的家庭背景较之本地居民通常来说更为优越,但法律上的“平等权”(包括受教育的平等权)提供了一个公平的机会使双方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这个机会,使相对弱势的一方可以通过努力来缩小与强势一方的差距。如果法律和政策均不支持这样的平等竞争,相反却处处要为强势者“锦上添花”,这样的社会只能形成新时代的“世袭制”。

  宪法是一部“限权之法”。宪法指向的对象是公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正是要防范行政权擅自越位,人为制造特权。一个公司重金礼聘人才,这是用金钱为媒介来表达雇主对被雇佣者能力的认可。一个地方政府却不能用特权去认可人才的价值。坚持以特权招揽人才的结果也许会恰恰相反。

  对于海归人员来说,他们在海外通常都受过法治精神的熏陶,我相信对于这种“特权制”不仅不能吸引真正有能力有才华的海归人员,反而会加深他们的误解——一个连宪法都不尊重的城市,还有什么理由留下来呢?地方政府欲吸引人才,倒不妨试着去努力践行法治,拓宽民主监督,打造出良好的城市软环境,这才是吸引人才最关键的因素。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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