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杨涛专栏】
奥运会之后北京是否要将单双号出行制度化,最近引起了舆论的持续热议。按照赞同方例如学者秋风的观点,个人在某一时期较多占用道路的事实,也不能变成一种私法意义上的路权,城市管理者可以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调整路权分配,但要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反对方例如学者蔡定剑认为,单双号限行关系到侵犯私人财产,它限制了财产的使用价值,是不能通过民主投票方式来解决;也有反对者提出,这还涉及到一个“法律不溯既往”的问题——政府只能对法律生效后新置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限行是对路权的限制还是对于财产权的限制?如果是对路权的限制,那么就是对公共资源分配的问题,当然可以通过民主表决;如果是对财产权的限制,那么财产权是一项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大多数人的表决并不能随意剥夺私人的权利。
从表面来看,限行只是规定汽车在一定时间不能在路上行使,它是对于路权的限制,但实际上,车主的路权,本身就是车主汽车财产权延伸的一部分。某种程度上讲,路权是汽车财产权的附属权利,因为汽车的主要功能就是上路行驶。举个例子来说,房屋主要的功能是居住,但现在开发商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将房屋四周的去路堵塞,断水、断电,那么实际上就是对于房主所有权的侵犯。所以,认为限行只是对路权的限制,没有看到其背后对财产权的限制,是不对的,根本上说,限行就是对财产权的间接限制。
但车主的财产权是不是就一定不能通过民主表决的形式来限制呢?并非如此。现代社会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不是绝对化的,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适当限制。《物权法》就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于单双号限行涉及交通、污染等重大公共利益,所以是可以对车主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的,关键在于必须充分讨论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通过法律规定推行单双号限行,在法律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对车主私有财产的部分征收,那么也就自然涉及到“合理补偿”的问题。至于标准是什么,可以讨论,比如减免购置税、养路费,给予相应的补贴,等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要出台限行法律,那就应该明确规定:法律生效后新置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这就不涉及到对私人财产的征收问题,正如立法对枪支和管制刀具进行限制一样,公民在购车前已然知晓并有选择权。因此,公民在购车后,当然应当遵守法律关于限行的规定。
(作者系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