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根林 记者 吴杰)余某在菜场买菜时摔成十级伤残。此后,余某两次将菜场服务中心告上法院。
2005年6月12日,余某到溧水县某菜场买菜,菜场地面很滑但没有设警示牌,余某不小心滑倒在菜场。经治疗,余某被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余某与菜场服务中心多次协商未果后,余某于2006年5月将菜场服务中心告上法院。一审判决裁定,被告菜场服务中心赔偿余某23000元。余某对此不满,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7年5月,余某在医院做“固定取出术”,花去医药费3700元,余某认为这笔钱该由菜场服务中心负责。协商未果后,于2007年11月诉至法院,余某要求赔偿二次医药费3700元,并补偿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余某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余某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经中院调解,最终菜场服务中心补偿余某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