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0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利于弱者的“救市”应当鼓励
· 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过审计关
· 中石油裁员裁得不厚道
· 岂能因一个译名而换国鸟
· “代课老师”需要怎样的节礼?
· 以什么名义解冻公路收费权转让
· 立法腐败,“郭京毅案”恐怖之所在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9 月 5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利于弱者的“救市”应当鼓励
  【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中国房地产报》9月2日发表了一篇题目为“楼房销售下降 地方出招救市”的文章,报道了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些措施。该文章发表后,连日来引发了不少“地方政府怎能为了土地财政救市”的质疑。

  不过,我仔细看了一些地方政府“救市”的措施以后,感到其中有不少措施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比较有利的,这样的政策应当予以鼓励。

  比如,河南省规定,自9月1日起,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目前的30%调减为20%;重庆市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农民购买商品房实行契税优惠的通知》,规定:凡农民在重庆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征契税;福建省厦门市规定,自8月1日起,在厦门岛外购买80平米以下商品房,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厦门市常住户口。

  从这些“救市”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降低首付房贷比例、减免契税,还是“奖励”常住城市户口,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购买商品房,并且各地都具体规定为90平米以下、自住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把那些炒房、投机、以及高档住房的需求者,都挡在了优惠政策以外。

  其实,这样的“救市”政策,正是我国房地产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既防止房价大起大落,也让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自住需求得到满足。这样的“救市”政策,有什么理由不去鼓励呢?

  落实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地方政府并非是完全被动的,出台一些有利于中低收入阶层、购买自住型普通商品房的优惠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媒体也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分析,不能把所有的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政策都看作是与国家调整方针相违背。此外,消费者也需要增强自我判断能力,不应当把政府的所有措施,都看作是对开发商的“救市”,从而错过享受优惠政策的时机。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