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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违规多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事件,《办法》首次明确:一条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超过收费期限的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经营性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9月4日《京华时报》)
在这个《办法》出台之前,公路收费权转让已经冻结长达两年之久了。之所以停止转让,就是因为一些地方将政府还贷公路转换为经营性公路,然后重新延长收费期限。因为,经营性公路比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年限一般要多出10年。显然,公路的收费期限越长,就意味着人们必须掏出更多“买路钱”,离公路最终免费的目标就会更远。
但这个《办法》却不能从根本上完成对公路不合理收费的制度清理。设定一个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的时间上限,显然缺乏起码的科学理性。试想,一条公路如果仅用五年就收回了成本,难道就应该让它理直气壮地再收20年“买路钱”吗?
交通部官员也曾明确称,公路属于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要还原公路作为公共产品本质,就必须逐步将利益还给老百姓,让老百姓免费使用公路。这就意味着,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过程中,应该最大程度地削减政府与相关经营主体的利益空间。否则,公路作为免费公共产品就是一句空话。
遗憾的是,这个最新的《办法》并未解决公路收费权转让的问题。随着公路收费权转让的解冻,一些政府还贷公路仍然可以转换为经营性公路,进而扩大收费年限,得到一笔不菲的转让金。而那些经营者则可以凭借这个规定,在被延长的10年“合法收费”时间里,继续理直气壮地收费,公路免费仍然离我们十分遥远。
面对公路无休无止的收费,管理部门不进行信息公开,却把眼睛仅仅盯在设置个收费年限上,这样的规定给特殊利益群体留下了太大的与民争利的空间,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到最后不要搞成了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变相开禁才好。(苏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