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以增值税转型为契机刺激经济
· “官员打架”或许也是种权力制衡
· “掐架局长”被免职只是虚幻的正义
· 火车站需要怎样的“百年不朽”?
· 行政问责就应该如此有细节
· “官员掐架”是权力斗争的必然
· 杰佛逊县政府破产是一面镜子
· 单双号限行中的“物权再启蒙”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9 月 3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论坛 博客 推荐  
单双号限行中的“物权再启蒙”
  【中国日记之童大焕专栏】

  奥运刚过,单双号限行要不要长期执行的问题就成为北京的热点问题。反对的声音说:单双号限行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认为它涉嫌“多数人暴力”,人们拥有汽车并自由行驶,是人的基本权利,剥夺了这种权利,实际上就损毁了民主社会的基石。类似的反对意见,正是对公民进行“物权再启蒙”的一个绝好机会。

  任何人的财产和其他自由,都应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前提。如旅美学者薛涌所说:单双号限行,所涉及的并不是车主的物权,而是公共资源的分享。不是没收车主的车,而是限制车主使用公路等公共设施的权利(9月2日《中国青年报》)。也可以换个角度说,就是有车族在使用汽车这一私有物权过程中,过分挤占了无车族的清洁空气、公路等公有物权。现在,在常年交通拥堵和汽车尾气污染的挤压下,无车族被迫站出来主张自己对公路、清洁空气等“公有物权”的平等分配权。

  从这个角度看,人们主张自己的公有物权,不仅可以要求政府施以单双号限行政策,还可以要求在拥堵地区收取排污费(税)、拥堵税等等,也可以主张通过人口数量比例占有道路资源。比如,三分之二的人都是通过公交出行,那就可以要求全市三分之二的道路都是公交专用道。

  此外,私有财产权还应该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公共利益。比如,不管是在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还是完全私有制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传统的农业地区,都要对一些基本农田限制其“农转非”?你可以自由转让,可以抵押,可以买卖,但是,往往都有一个前置性条件:不管产权如何自由转移,它的使用性质不能改变,只能种粮食,不能搞房地产和工业开发。按理说,土地不管是用来种粮,还是用于房地产抑或是工业开发,它们都既没有“负的外部性”,也不占用别人的公共资源,却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其用途呢?这样限制用途,不是严重妨碍了土地拥有者从土地上的“产出”进而损害其财产权利吗?那是因为,还有更大的公共利益、更本质的公民权利要保障,这就是公民获得粮食保证的生存权。

  民以食为天,以此类推,公民不受污染的健康权,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等等,这样一些触及生命本质的权利,毫无疑问是一种前置权利。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