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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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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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交所发布指引

  大股东今起可增持

  在证监会刚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后,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进一步落实增持新规。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指引》,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或12个月内增持1%及2%须及时公告。同时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相关股东如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快报记者 王璐 屈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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