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较狭窄。但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比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事实上,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基金等早已被突破。近年来,保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现行保险法“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的规定,先后出台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尝试资金运用组织形式创新的同时,较好地求得了安全性与效益性之间的平衡,有效地防范了资金运用风险。
“保险法修订草案是将近几年国务院批准的新增投资渠道上升为法律。”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告诉记者。
至于保险法拟首次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开闸”,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放开该渠道可发挥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并优化保险资产结构,为保险业培育新的盈利模式。实践中,已有保险公司尝试投资开发商业用途房地产。
据公布,目前国内已有中外资保险公司100多家,保险业总资产约3万亿元人民币。2007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7万亿元,这个数字是2000年的10.5倍。
新华社记者 毛晓梅 吴晶晶
■其他看点
保险合同经过2年为不可抗辩
【草案】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解读】“此规则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一些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该注意有效时间,防止自身利益受损。”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不管是欺骗还是诈骗,投保人进行申述的有效期限是2年。
快报记者 卢晓平 谢晓冬
免除条款应口头说明
【草案】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足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说,当前产生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较大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修订草案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这将加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据《京华时报》
细化理赔程序和时限
【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的此次修订将避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据《京华时报》
拟增加
巨灾保险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明确表示,应增加巨灾保险有关内容。
财经委认为,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严重的自然灾害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忙和财产损失。今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巨大。由于缺乏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在灾害预防、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考虑到巨灾保险补偿既要财政资金保障,又需要社会资金支持,建议草案对巨灾保险作出原则规定,以便据此制定实施办法,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满足我国灾害保障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自然灾害保险赔款仅占因灾直接损失的1%左右,远低于国际30%-40%的水平。对于建立模式,有专家认为,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巨灾保险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国家财政支持、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多层次、多方位巨灾保险保障模式,形成政府、市场及其他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构建巨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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