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生/民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成都旅游界来宁“拉客”
· 37家楼盘下月开卖
· 一声惊雷 民工工地摔伤
· 退休后打工
单位停发“二次退休金”
· 违建不拆除反而大搞“美化”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8 月 26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退休后打工单位停发“二次退休金”
  “单位不按协议办事,我打官司能胜诉吗?”退休后,朱先生被一家私企聘用发挥余热,这一干就是9年,当他离开这家企业时,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朱先生“终生享受二次退休金”。然而,近两月该私企突然停发了二次退休金,朱先生坐不住了。

  朱先生已经75岁高龄了,原来在国企当会计,1979年从单位退休后,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打工,“我有位邻居开了一家服饰公司,1994年把我从会计师事务所请到他公司主管财务工作,一直干到了2003年。从这家私企退下来时,老总和我签了协议,我可以终生享受二次退休金。”朱先生说,他是这家私企的创业人员之一,为公司发展贡献不小,虽然二次退休金约定每月只有800元,但这也是他应该享受的待遇。就在两个月前,他发现这个待遇没了,这家企业没有再向他的银行卡里打退休金。

  朱先生异常纳闷,到公司没找到老总,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公司经济状况不好,领导要求不再发放你的退休金。”对于这样的解释,朱先生觉得难以接受,“据我了解,公司现在经营状况很不错,说不景气是找借口搪塞我。”

  看着协议书上的约定,朱先生是越看越气,“不应该出尔反尔,把协议当作废纸。即使公司倒闭了,也还是要进行财产清算,继续履行这份协议内容的。”协商不成,朱先生想打官司来解决,不过,他对自己能否胜诉却没有把握。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亚认为,朱先生完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来起诉那家私企,“应该能胜诉的。”

  严律师说,朱先生是从国企退休后被私企聘用的,情况比较特殊,“劳动关系不能重复,只能有一个,朱先生和私企有关退休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来处理,但属于合同法范畴。”

  快报记者 陈泓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