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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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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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墓穴岂容他人“安睡”
  通讯员 溧海 永祥

  快报记者 吴杰

  发自溧水县法院

  

  丈夫去世后,吴某买了一座双墓,准备自己百年之后与丈夫合葬。但是她发现,继女高某偷偷将丈夫前妻的遗骸葬入该墓。这让吴某倍感伤心,将继女起诉到法院,不仅要求将丈夫前妻的遗骸迁出,还要求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1981年,吴某与丈夫结婚,此时丈夫的前妻已经病故5年。2006年,丈夫去世之后,吴某花2800元购买了一座双墓,准备在自己百年之后与丈夫合葬。去年6月,吴某发现,本应该属于自己的墓穴,却安葬了丈夫的前妻。原来,继女高某委托他人,偷偷将生母的遗骸与父亲安葬在了一起。

  吴某感到精神受到打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将其生母的遗骸从墓中迁出,并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高某在法庭上说,她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满足父亲生前的愿望——与前妻合葬。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未与继母协商的情况下,将生母的遗骸移至继母购买的公墓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继母的财产权,也对继母的精神造成了伤害。而高某说父母合墓是其父亲生前遗愿,以及合墓前已告知继母,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吴某要求高某迁移其生母遗骸的请求,与公序良俗的精神不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高某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购墓款2800元,驳回吴某要求高某迁移其生母遗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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