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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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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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被撞死 民政局获赔12万
两年后死者家属还没找到,这笔钱将作为救助基金;民政局是否有权这么做尚有争议
  2006年,南京市高淳县检察院支持民政局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流浪汉索赔,结果一审二审都被法院驳回。今年7月,南京市溧水县检察院遇到了同样的案件,再次支持民政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流浪汉索赔。不同的是,此案以调解结案,民政局得到了12万余元的赔偿。

  通讯员 利剑 阳阳

  快报记者 吴杰 李梦雅

  发自溧水县检察院

  流浪汉被撞死无人认尸

  去年10月25日晚7点,一辆卡车在溧水县境内将一名男子撞死,肇事司机吴某很快归案。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当交警调查死者身份,寻找死者家属时,却遇到了一个难题。

  附近村民反映,死者是个流浪汉,已经在附近流浪了很多天,问他的基本情况时,他也不讲话,看样子是个哑巴,所以谁都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从哪里来。

  警方多方查找,还在媒体上发布了认尸启事,但是一直没人前来认领。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流浪汉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溧水某公司向溧水县民政局交了5万元,用来处理流浪汉的后事。

  检察院支持民政局起诉

  今年7月3日,吴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溧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理此案的公诉科科长张君保认为,此案绝不能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就结案。

  张君保说:“死者一直没有人认领,就没人向肇事方提出民事赔偿,那么,死者应有的权利怎么保障?今后如有家属来认领怎么办?”张君保介绍,溧水县检察院今年开始实施该院制定的《办理民事公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为流浪汉索赔,就是《办法》实施后的第一起民事公益案件。”张君保说。

  溧水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黄立家说:“经研究,我们准备支持民政局为流浪汉提起民事诉讼。”于是,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代表流浪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流浪汉的权利。

  达成调解,获赔12万

  民政局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以原告的身份,拟定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诉状中称“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清死者身份,所以,其民事赔偿部分一直未处理,我局作为管理流浪人员的政府机关,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依法为他们主张权利,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一共12万余元。

  同时,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可以运用轻案和解的办案方式,这为调解打下了基础。很快,在司法局的调解下,肇事车主同意赔偿12万余元,并于第二天就将钱交到了民政局。民政局再次在媒体刊登认尸启事,但至今仍无流浪汉的亲属出现。

  因肇事方积极赔偿,肇事司机吴某近日获得轻判: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延伸

  张家港有成功调解先例

  无独有偶,张家港市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

  今年2月1日,因雪天路滑,在张家港做生意的王红(化名)开车撞死一名流浪女。交警部门便在报纸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一直无人认领。尽管死者为无名氏,无法通知其家属前来处理相关后事,但公安机关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将此案移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民政局作为管理救助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代表无名氏的近亲属向肇事者索赔。今年4月,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肇事者赔偿死亡赔偿金32万余元,检察院予以支持起诉。

  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红赔偿无名氏32万余元,这笔钱由民政局代为保管,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释疑

  12万不够怎么办

  12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是一个“最低值”,考虑到死者家属可能会出现,调解协议中有个“保留条款”:如果死者亲属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依照有关法律办理。同时,民政局也留下了死者的照片,作为今后认领的依据。

  这笔钱最终归谁

  民政局表示,这笔钱将放入专门的账户,等待死者家属前来认领,如果两年后还没人认领,就作为救助基金,为其他流浪汉服务。当然,即便两年时间过去,只要有死者的亲属出现,仍可以全额拿到这笔赔偿款。

  如何认定无名氏家属

  死者家属要是在几年之后认领怎么办?如何确认对方身份?如果对赔偿不满意该如何?有过成功调解先例的张家港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陈科长表示,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公安机关按规定首先要在地市级以上的报纸刊登认尸启事,如果还是没人认领,将对无名氏进行DNA检测,留存能证明无名氏身份的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期满后将尸体火化。这样的处理程序有利于继续查找无名氏的真实身份,并且在家属出现后便于解决善后事宜。

  陈科长表示,目前民政局代为索赔的只是死亡赔偿金,如果无名氏的家属找上门来,在查明其身份后,就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问题还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继续索赔。

  民政局能当原告吗

  2006年,高淳县发生一起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但是,高淳民政局的索赔请求却被驳回了。法院的理由是,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

  那么,溧水县检察院为何又再次尝试,支持民政局起诉呢?黄立家说:“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局有管理救助流浪汉的义务,就有为流浪汉维权的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们觉得这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民政局有这个权利。”

  不过,他坦言:“如果此案没有调解成功,而起诉到法院,输赢真的没有把握。”

  民政部门究竟是否有权这么做?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本报明天将继续这方面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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