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椿桦专栏】
曹桂芳,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水利局原局长。2005年12月23日,乐山市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曹桂芳有期徒刑7年。经过两年多的改造,她感悟到了什么呢?《检察日报》8月5日披露了记者对她的专访,获得如下答案——狱中的曹桂芳说:“直到被逮捕,我才知道贪污是重罪。”
我们都见识过不少级别高或贪污数额大的知名贪官,对于无名小贪则缺乏关注。但曹桂芳的一句惊人之语,大概足以让贪污十几万的她成为“名贪”了。我认为这也是好事儿,让全国的官员们都来嘲讽“不知贪污是重罪”的无知,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思想教育形式。
大家对曹氏的惊人之语都嗤之以鼻,认为她说谎者有之,认为她素质低下者有之。按照庄子“子非鱼”的逻辑,我们其实很难对一个人的真实感受下准确结论。因此,我们不妨多观照一下这句“无知语录”本身的意味。譬如,很多贪官,无论大贪还是小贪,都清楚地明白贪污肯定属于重罪,但他们不是照样贪了吗?他们的法律知识与为官素质,能比曹桂芳好到哪儿去?
我恰恰认为,曹桂芳对法律的无知,很大一部分原因正是来自于那些名贪与大贪的影响。太多的官员在贪污受贿过程中,好像并没有拿法律当回事儿,他们也同样是在执法人员光临后才懂得“贪污是重罪”这一道理的。还有更现实的一点,就是法律对贪污受贿者的追究,比较容易混淆人们对贪污性质的认识。例如,贪污几百万判死刑,贪污几千万判死缓。《检察日报》8月4日关于“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4000多万被判死缓”的法律讨论,就是现成案例。与胡星相对应的是,涉案数百万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都被判了死刑。当然,更具说服力的案例应是受贿不被判刑。2005年,湖北省纪委的一份通报正好列举了两起腐败案件:原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受贿102万余元,另有巨额财产来路不明,一审判刑17年;原武汉市副市长李涛收受礼金20多万元,因认错态度较好,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副市长职务处分——都是收钱,但前者是“受贿”,后者是“收受”;前者是坐牢,后者只是撤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两会上披露了这样的数字:近5年来,最高检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谁都相信,在庞大的贪官队伍中,没几个人不具备法律常识,但只要他们以身试法了,都可以视他们并不懂得“贪污是重罪”的道理。广大贪官们不懂得这个基本常识,需要检讨的肯定并不止他们。而检讨并完善反腐法制体系,彻底约束权力,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有时事评论集《舆论尖刀》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