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六岁的男孩小钧(化名)在父亲的代理下,状告母亲讨要拖欠的抚养费2万余元,而母亲拒付理由很简单,“我的探视权遭到了侵害。”
张先生2004年与李女士离婚,儿子小钧随他生活,李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但她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后,就一直没给了。”小钧并没有到庭,诉讼全部由父亲代理。
李女士当庭指责张先生,“我之所以不给抚养费,也全是你造成的。”她解释说:“他和他的家人设置障碍,不让我看望孩子。既然我的探视权得不到保障,我凭什么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女士不得以探视受阻而拒绝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据此判决李女士给付儿子抚养费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