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封面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否认房价大跌”是不放松调控的信号
· “每周少开一天”是公车改革契机
· 官员个人信息何时不再是“隐私”
· “建县2222年庆典”让禁令蒙羞
· 看看质检总局如何反垄断
· “书记乱开枪”背后是权力双重失控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8 月 4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看看质检总局如何反垄断
  ■他山之石

  《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生效。就在公众纷纷猜测谁最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第一被告的时候,8月2日的《新京报》为我们揭开了这个有趣的谜底: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

  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企业加入这一系统,每年一般需缴纳600元的密匙费。

  公众当然相信政府部门肯定是一心反垄断的,起码是心向《反垄断法》的,因此,国家质检总局需要回答几个问题:一者,其行为有没有利用行政权力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二者,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能否自证清白?

  四家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推向了反垄断的前台,这必将是一堂生动而正面的普法课。《反垄断法》八章57条的法律条文中,有8条直接指向行政性垄断。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与经济性垄断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下降并对消费者的福利带来了损失,本质属于垄断行为——还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很有必要解释一下自身行政行为如何与《反垄断法》相谐相生。

  (作者 宋桂芳 原载8月3日《红网》)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