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并没有被认定是杀人犯,为什么要赔偿呢?”张某的妻儿显然无法理解。一女孩被杀,犯罪嫌疑人正是张某,然而他服毒自杀了,公安机关因此依法撤销了案件。女孩的家人要求张某的家人赔偿。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的家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4万余元。
女孩遇害 疑犯自杀
去年5月6日,无锡发生一起杀人抛尸案,遇害的女孩是外来打工的华某,年仅14岁。通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暂住在案发地附近的外来人员张某突然不见了踪影。
警方在张某的暂住地提取了他的指纹,发现与华某身上的指纹相同,技术鉴定显示,华某就是在这间屋子里遇害的,张某有重大嫌疑。
令人意外的是,5月8日早晨,有人发现了张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服农药自杀。由于张某自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撤销了华某被杀案。
法院判决疑犯家属赔偿
这让华某的双亲难以接受,“女儿就这么白死了?”他们觉得,张某自杀不能弥补他们心中的创伤,张某的亲属必须作出民事赔偿。
华某的父母将张某的妻儿与母亲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在张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36万元的损失。
“他只是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杀人犯。法院没有认定他杀了人,怎么能让他赔偿?”张某的妻儿在法庭上提出,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并不足以推定张某有罪。
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张某杀害华某的可能性更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张某已死亡,由其遗产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判决昨天已经生效。
“高度盖然性”帮法官断案
法官解释说:法院之所以做出这个判决,是由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所谓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而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中,张某杀害了华某(即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较张某没有杀害华某(即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接近于真实。
通讯员 龚甬钰
快报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