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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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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 纳税人雇什么?
  【学者视线之王琳专栏】

  签1-3年的合同,最高拿14万甚至更高的年薪;不是公务员,但像公务员一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后占政府部门编制……有关专家表示,正在一些地方推行的“政府雇员”制有助于改善机关公务员的人才结构。

  (《北京青年报》7月23日)

  我没有那么乐观,政府雇员或将带来“改变”,却未必就是“改善”。事实上,所谓的“政府雇员”并非新鲜事物,早在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就规定了公务员“聘任制”。2006年1月起施行《公务员法》沿袭了公务员“聘任制”的立法规划,并将聘任制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前者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职位,后者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方面职位。“政府雇员”只不过是最基本的守法——之所以备受媒体关注,正源于公务员“聘任制”从纸面走到地面还极为鲜见。设若这一制度真如某些专家说的那样好,又是“破冰之举”,又能带来“鲶鱼效应”,为何就不见各地方政府迅速付诸实践?

  当然,我并不是要质疑“聘任制”本身。从法理上说,所有的公务员都应是“政府雇员”。在已捧着金饭碗的公务员之外再引入一些“聘任制”的雇员,注定无法成为鲶鱼。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只要财政还能负担得起所需的“政府雇员”,那么“聘任制”的群起效仿就是迟早的事。对于地方官员而言,政府雇员至少能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既能将本单位较专业和较麻烦的工作分配给雇员去做,而原有的公务员仍能维持其极低的工作强度与较高的薪金;二是政府聘用来的雇员对原有的公务员根本构不成任何的威胁,政府雇员在实践中很容易变异为官员的雇员。受聘的政府雇员分担了官员的工作,却由纳税人来埋单。由于固定制公务员与聘任制公务员并不在同一个“池子”里,因此,所谓“鲶鱼效应”根本无从谈起。

  基于这样的潜规则,在以往的聘任制实践中,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很少有人问津,因为符合条件的人要在社会上找份高薪工作并不难;辅助性职位虽然竞争激烈,但由于其工作性质,一入“侯门”之后也多沦为“二等公民”。所谓“增强生机与活力”云云,不过是为原有的公务员分担了他们所不愿做的勤杂事务而已。

  十几年来的“公务员聘任制”实践并不成功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制度因素。比如某地的实践中,有一位政府律师作为“雇员”的典型被媒体广为报道。

  问题在于,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中都有“法制局”这一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理应个个都是政府律师。不具备法律这门专业技能,又怎能进入这样一个技术性极强的专业部门?法制部门胜任不了政府律师的工作,而不得不假以外求雇员,这本就是公务员制度弊端的呈现——政府雇员只不过成了掩盖这一弊端的“遮羞布”。毛寿龙教授用“闲着媳妇请保姆”来比喻政府雇员,真是再贴切不过了。

  我一直以为,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使现有的公务员真正成为纳税人的雇员,而不在政府自我作主去另行聘请雇员。当公众真正拥有了让公务员去留的当家权,公务员聘任制才有其意义。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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