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快评/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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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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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倾向员工才是正道
  ■公民发言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上万名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清零。此前,劳动部门对此事的认定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并无违法之处”。如今,劳动部门透露,按照广东刚刚实施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华为的做法就是无效的。

  (7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力量不对等是事实,正因如此,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解释,都应当立足于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唯有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能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的《指导意见》恰恰与这样的宗旨吻合。

  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之所以保护劳动者不力,乃至有意偏袒违法企业行为,说到底是GDP至上的思维在作祟。追求经济增长无可厚非,但却不能无原则地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任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否则的话,即便经济增速再快,也将付出社会日渐失去和谐、社会公平与正义遭受越来越大损伤的沉重代价。维护劳动者权益,惩治企业违法行为,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广东再次引领风气之先,希望这一经验辐射全国的司法解释,不会耽搁太长时间。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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