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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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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被害人需要制度化救助
  ■热点纵论

  相信很多人现在都还会记得马加爵案、邱兴华案以及许多类似的重大刑事案件,通过记忆的倒带与回放,我们一定会将许多细节定格。其中,就会有那些被害人家属的脸庞,写满了极度悲怆。

  而为了救助刑事案件中经济特困的被害人,避免对他们的“二次伤害”,上海市高院日前透露,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最高补偿可达5万元。

  (7月20日《东方早报》)

  这样的消息,对刑事案件中经济特困的被害人以及家属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有太多的刑事案件,让受害人的生存底色变得无比艰涩与黯然,让他们的家属从此背负着太过沉重的苦难。因为作恶者无力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的民事赔偿,往往只是一张“法律白条”。

  这种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很痛,很残忍。这样的社会课题,必须获得制度化解决。刑事案件被害人要想真正得到国家救助,说到底,就是要得到两个方面的保障——资金与法律。既然我们确定了刑事案件被害人补偿制度属于国家赔偿的方向,那么,赔偿资金无疑就要公共财政来承担。比如,此次上海在救助资金上就强调原则上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统筹。这样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国家救助受害人所需资金悬而未决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上海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制度引领的价值。显然,地方规定只要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才能使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辐射。

  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权利的实现,将是对刑事受害人的最大抚慰。而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让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受害人真正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消弭那些犯罪分子在受害人及其家属身上植入的长久痛苦,这是国家不能回避的义务。(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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