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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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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的基本素质是什么?
  【学者视线之乔新生专栏】

  中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走过5个年头,我们不妨借着“明星发言人”王旭明去职的契机,全面回顾中国的发言人制度,总结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发言人必须以满足全体公民的基本要求为根本目标,谨慎地检讨所在部门的一切工作,不能用“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这样的概念评价自己服务的对象,即使有一个公民感觉不满,或者其合法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发言人就有义务帮助他们,体谅他们的难处,给他们以合理的解释。换句话说,发言人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少数人的反对意见。

  如果是政府工作不到位、政策执行出现了偏差,给少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发言人应当代表政府机关作出解释,在必要的时候公开道歉;假如政府的某一项政策,导致一部分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受损,那么,发言人应当解释政府决策的过程和政策的具体内容,争取得到受害群体或个人的谅解;如果政策确实缺乏合理性,那么,应当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给决策部门,按照决策程序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政策。即便政府的决策合法、合理、合情,发言人也应当允许反对意见存在,而不应口诛笔伐,公开指责。

  更重要的是,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待媒体应当采取平等的视角,既不能动辄指责“无知”,也不能强迫新闻媒体必须发表“政府的正确意见”。正因为媒体对政府机关的某些政策缺乏了解,所以才需要政府新闻发言人作出解释。所以,发言人不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教训”记者,也不能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发布信息。记者与发言人是合作关系,而不是敌对关系,二者之间互不隶属,但可以通过相互配合,将政府信息有效地传达出去。假如发言人将记者视为对手,处处防备;或者将记者视为自己的闺中密友,毫无遮拦地披露个人信息,那就很可能恶化发言人与记者之间的关系。假如记者对发言人本身比对信息更感兴趣,那么,新闻发布会将会变成一场灾难。所以,发言人与记者要保持适当的距离,要在尊重记者的前提下,正确地处理公私关系,不能把私人之间的恩怨或好恶带到工作中去,更不能把记者分为远近亲疏几个类别,然后根据自身喜好把政府信息作为私人物品私相授受。

  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发言人固然要学会用通俗的语言扩大信息传播范围,但发言人绝对不能自行“穿靴戴帽”,不能把单位的信息贴上个人标签。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政策,都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发言人既不能夸大政策的功能,同时也不能缩小政策的作用,而应该实事求是,原原本本地反映政策的内容。假如发言人把发布会变成了“嘉年华会”,无限夸大政府政策的作用,就很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中,就存在同样的问题,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度宣传,让媒体和公众的理解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偏差。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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