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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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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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条款难进购房合同
房产局: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售房时必须公示
  7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昨天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目前南京购房合同暂未加入节能条款,但早已要求开发商在售楼现场必须公示节能信息。

  销售阶段必须节能公示

  “我们目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要求将节能条款写进购房合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规定,他们最近接到的通知还是去年4月份的,是由南京市建委、建工局、房产局三部门下发的《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只是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和销售现场对节能内容进行公示,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他节能措施。他表示,南京房产管理部门每周都定期对公示情况进行抽查,目前没有发现开发商有违规情况。

  写入合同不是强制性规定

  《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那南京的购房合同怎么没有载明?南京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一是《办法》7月3日才公布,7月15日实施,合同更改在时间上不允许,各个部门还没有进行协调;二是《办法》并没有强制规定要将节能信息写进购房合同,而是“应载明”节能信息。

  买房人可协商增加附加条款

  有房产业内人士表示,将节能写进购房合同,对买房人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可以避免日后分歧和纠纷,有效保护了广大购房人的知情权,并可以制约开发商对节能产品的夸大宣传。

  房产局人士还表示,现在南京已经明确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都要进行节能公示,买房人可以就公示的节能内容和开发商协商,让开发商在附加条款中作出“承诺性约定”。快报记者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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