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今年6月,肖先生路过建邺区一家中介,看到张贴的广告中有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很符合自己置业的需求,他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成交意向,当天就向中介付了诚意金2万元。
不过,当肖先生盘算着办理手续搬家的时候,中介公司却告诉他,业主单方面要求提高房价,这让肖先生很不满意并拒绝购买该房屋,中介公司就请肖先生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诚意金。肖先生却坚持认为,自己已经交了诚意金,承担了购房的风险,现在房主说不卖就不卖,这对自己很不公平,中介存在违约嫌疑。他提出,这次买卖未遂,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他能否成功取得相关经济赔偿呢?
[律师在线]
在该案例中,肖先生要求中介给予经济赔偿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诚意金的概念,诚意金也不同于定金或违约金。诚意金的用途及性质需要双方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只能认定为买方为表示买房的诚意而先行支付的款项,用于促进合同的协商及履行。本案中肖先生与卖方只是达成了成交意向,而买卖合同尚未成立,所以卖方及中介公司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中介机构作为买卖居间方,也无权向肖先生收取诚意金,应当及时将该款退还给肖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