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与上海驻南京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单位通知他解除合同,并表示可补偿他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干得好好的,在单位里还经常得到领导表扬,怎么突然就不要我了?”张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打进快报法律求助热线:“请问单位的这种提前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保强律师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确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张先生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几种情况: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可以的。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单位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合同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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