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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袭警案是个社会病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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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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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商业走穴”出场费超万,咋办?
  7月2日的《瞭望》新闻周刊说,官员出席商业活动现象普遍,“出场费”最高超万元。

  总体而言,这个报道提供的新信息,在于让人们知道“出场费”已经达到超过万元的水平,而政府官员出席商业活动,不是新信息。

  因为这样的事情,早已是司空见惯,一个企业要搞活动,没有几个官员出席,才是反常,有官员出席,则是正常。当然,我不认为“没有新信息”,报道就没有意义。在中国,司空见惯的怪事情,实在是很多。“没有新信息”的事情,被提起来说一说,就有可能算一个事儿,不被拿出来说,大家就不以为然,或者装作不以为然,混着过下去了。

  报道中说,有人在建议,把严禁官员出席商业活动纳入法律轨道加以规范。这又是一个毫不意外的思路,任何一个不好的事情,似乎不纳入法律轨道,就没有办法能够规范得了。这便是“依法治国”吗?我想,对于约束普通人的行为来说,这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官员行为,如果非法令明确则不可约束,那就是约束机制的失败。

  为什么呢,因为官员所受的约束,归根到底不在于法律,而在于公民的意志。一个官员做下刑案要不要坐牢,出现民事纠纷要不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管的事情;而官员在一般行为中是否“合乎官员身份”,管这种事情需要的未必是司法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只要有正常的权力约束机制,公民意见和舆论反应就能起到作用了。例如官员不得包二奶,我看原本无须专门规定,在正常的权力制衡体系中,这样的丑闻出一个就能倒台一个。

  公共权力与商业行为保持距离,官员与商业活动保持距离,这在正常的社会里应是常识,也应是公权力和官员行为上的一根禁行线,越过界线就要被穷追猛打。然而,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权力也无所谓道德了,因为它惟一可能服从的只有“禁令”,而且禁令也不见得服从,它会以“不拘一格”或者“别人都未遵守”为由把禁令也置之不理。这样,权力就一点体统都不再讲了。这就是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为什么会产生规章制度的迷信,而且规章制度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官场行为却越来越等而下之。

  权力与商业紧密联系,在我们这里其实已经连丑闻都不算了。有时,人们强调公权力要保证公平;有时,人们又强调公权力要着力保护“重点产业”。于是公权力为某些商业利益提供特殊保护,而不是提供平等的商业环境,就很像是顺理成章。有时,人们说官员不要跟商人打得火热,以免被大款拉下了水;有时,人们又说官员要交几个企业家朋友,这才能了解企业的甘苦。于是官员与商人之间到底应该怎样交往,也模模糊糊。官员出席商业活动,企业有面子,官员有利益,而且,你说这是“支持企业发展”呢,还是去拿红包呢,好像也说不清楚,总之没有交代不过去的问题。人们获得的则是一个商人与权力之间关系的隐性教育:他们是关系很铁的。

  是非界线,已经很模糊。就算还有那么一点没有模糊的是非界线,也不起作用,因为“还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明确规定”,也已经被很多人在违反,只能起到要追究就是问题、不追究就不是问题的作用了。

  在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背景下,官员会做些什么事情,与是非没有关系,甚至与“明令禁止”也没有关系,做与不做,几乎只在于是否想做。乐于制定一个又一个详规,而不把权力放到公民和社会的约束之下,说这样可以使权力变得服帖,我看要么是糊涂,要么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长江日报》评论员)

  ■相关评论

  官员走穴拿出场费也是受贿

  报道说,绝大多数出席商业活动的官员,都会声称自己只代表个人不代表部门。为了表示“非正式”,他们出席活动基本着便装,极少西装革履,似乎这样就可以心安理得笑纳出场费了,什么公务员法、党纪规定都拿他们没办法——这是个人活动啊。

  只是,那些精于算计的企业热衷于请官员出席商业活动,仅是因为作为“个人”的官员本人吗?要论知名度与传播效应,和影视明星比起来,他们算得了什么?而企业之所以越来越青睐官员,无非是看中他们手中的权力和政府的信誉,并以此为契机培植官场人脉。作为回报,企业自然要付出不菲的出场费。在这里,欢声笑语无法掩盖直截了当的官商交易:企业支付真金白银向官员购买权力资源,相互利用、各取所需。

  这样说来,这些官员虽然强调以“个人身份”出席商业活动,但支撑他们获得出场费的,却是不属他个人所有的公权力,这分明就是权力寻租!在本质上,它和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然后违法动用权力帮人办事,有什么区别?官员商业走穴也是一种腐败,可为什么那么多官员趋之若鹜,以至于官员走穴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只能说,这些官员存有一个自我觉得安全的心理底线:以个人名义出席商业活动,企业给个红包,符合情理,再说金额不大,怎么能算贿赂呢?

  问题在于,现有的制度对类似官员走穴之类的隐蔽腐败,还缺乏刚性的规定。但再完备的制度要得到良好的执行,也需要一个成熟的法治环境,不然也难免会变成一纸空文。要遏制官员走穴,关键还在于完善法治、制衡权力,使“公权私用”不仅为党纪国法所严禁,更成为官员们不敢做、做不起的事。(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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