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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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应大力发展“单位公交”
· 地铁安检
应充分考虑
乘客利益
· 盖茨基金会“15条军规”更值得关注
· 超期收费和《公路法》的严重缺陷
· 对灾区的智力援助多多益善
· 拒绝普世价值,如同自拒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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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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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收费和《公路法》的严重缺陷
  ■热点纵论

  首都机场高速收费问题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站出来质疑此收费合理性,审计署更是得出了首都机场高速收费“不合理但合法”的审计结论。面对质疑,首发公司的回应很牛气:首都机场高速是经营性公路,就是收上100年费也行。(《人民网》6月30日)

  公路本不该成为一件很复杂的东西。一是属性并不复杂,谁都知它属于公共产品;二是利益关系其实也不复杂,起码比医改要简单得多。但为什么被弄得似乎很复杂呢?由此我生出一念头,若有一部《公路法》该多好!但随后一搜索方知自己孤陋寡闻,《公路法》1998年1月1日起就施行了。但此番关于机场高速收费的争论,竟无一人提到这部最应该提起的《公路法》,足见它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是多么卑微。

  公路的属性,按说应出现在《公路法》的总则之中,然而我查遍该法律总则的共11条所有文字,竟找不到一处关于公路属性的界定。倒是总则第4条中的一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即“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这也许正是“首发”牛气冲天的法律依据。既然国家鼓励投资建设和经营公路,当然也就允许他们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因为他是在“经营”。这实际上等于是说,此种背景下的公路本来就是商品,因此完全可以不理睬世人公认的公共产品属性。

  凡公共产品,大概公众都希望由政府来提供,否则,欧洲绝大多数高速路不会不收费。倒不是人们爱占便宜,而是公共产品往往带有“自然垄断”特点,其运行规律决定了它根本不适宜由商人来生产和供应,而只有浑身写满“公”字的、毫无营利动机的政府才能担当其任。按说政府除了为公众服务,不该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然而谁都不能否认,地方政府尤其某些政府部门的确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而且谋取起来还相当方便。唯一的解决途径,只能寄希望于至高无上的法律,例如高速公路收费的问题,假如《公路法》不仅对公路的属性给予明确界定,而且针对地方政府从公共产品经营中谋利的行为做出若干条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同时严肃执法以及方便人们依法维权,关于公路收费莫衷一是的争执局面自然就会消除。(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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