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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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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空白要填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例如6月6日,北京市民朱福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依法公开信息;而素有“诉讼狂人”之称的郝劲松,在“华南虎照”真相公布前的6月23日上午,也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陕西林业厅,要求公开“华南虎照”的相关信息。

  这些案件,有些法院受理了,但有些却不会受理。对于起诉的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强调了要“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而《行政诉讼法》更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与公民有直接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例如朱福祥提起的诉讼,主要是要求政府部门公开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这些与他没有直接关系,法院就以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而“华南虎照”的相关信息与郝劲松也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也不大会受理。

  但在一些由环境污染、假冒伪劣产品引发的事件中,虽然事件本身与提起诉讼者可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这些事件却关乎公共利益,如果政府部门不积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不积极查处违法行为,法院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也不可能主动督促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公民也没有权利通过法院来督促政府履行职责,那么政府就会一直怠于职责,这将使得公共利益蒙受损失而无法纠正。因此,目前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并不合理。为了对政府权力形成更有力的制约,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为了培育公民社会,有必要赋予公民对事关公益的事件起诉政府机关的权利。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侵犯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另一类就是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侵犯公益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一般来说,各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广泛,并不局限于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公民,起诉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最后, 为防止公民滥诉,公益诉讼必须以特别规定为前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今天,公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因此,在我国引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我们打造“法治政府”更具有现实意义。个人认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或不作为,检察机关和其他与该事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都有权起诉;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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