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12 月,家住玄武区的李先生看上了许小姐位于栖霞区的一套房子,并约定通过某中介公司以 46 万元的价格成交。于是,李先生、中介公司和许先生(许小姐之父,因许小姐在外地上班,让其父代她办理卖房事宜)达成协议,决定择日成交并办理过户手续。三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许小姐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价格将房子出售给李先生,代签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由许小姐承担。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于签约当日按约支付了定金 10 万元,许先生也于当日接受该笔定金。此后,由于房价持续上涨,许小姐以其父签名而非自己签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据此,李先生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许小姐向他返还定金 10 万元,并赔偿房屋总价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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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中,李先生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前提条件在于许先生有无代签合同的明确授权,此授权关系到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因房屋所有权人许小姐在外地,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房事宜。本案中如果许先生办理卖房事宜有许小姐的明确授权,则许先生代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合同。如果许小姐拒绝履行,李先生的以上主张均可得到支持。反之,如该合同未经授权而签订,李先生要对方赔偿房屋总价的 10%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但拿回10万元定金自然没有问题。快报记者 张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