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封面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被侮辱的律师们为何选择懦弱
· 政府公开信息怎么还要收钱?
· 论“功”而赏,更要论“才”而赏
· 对举报人应适度“作证豁免”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论坛 博客 推荐  
对举报人应适度“作证豁免”
  ■热点纵论

  为方便举报人举报,重庆市检察院除了向举报人提供密室举报外,还有24小时临时人身保护。(6月24日《重庆晚报》)

  目前我国涉及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密室举报”算得上一种进步。但“密室举报”还远远不够。比如说,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开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需要当庭公布主要证人的姓名,“密室举报”在此时是无力的。

  那么,检察机关和法院能否建立一种制度,它能使举报人在举报之后免予出庭作证?我认为,这是行得通的。早在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公民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我国已正式加入该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之原则,这就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应该贯彻“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之原则。而在西方法制健全的国家,如果有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除了可能得到一笔奖金外,还会受到这些部门的严格保护。更重要的是,这些国家都推行举报人作证豁免制度,即豁免举报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比之下,目前我国却没有这项制度,实在是一个莫大的缺憾。(陈霞)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