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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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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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助”也是有条件的
  ■公民发言

  2007年7月30日,李富华状告曾捐助过的大学生段霖夏,要求他返还自己捐赠给他用于读书的善款。理由是段霖夏用助学款开公司。经法官主持调解,6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北大研究生受助不感恩案”——受助人段霖夏与资助人李富华达成和解,由段霖夏返还李富华3.7万元。

  (6月19日《重庆晚报》)

  段霖夏当年考上北大研究生,为挣学费当“扁担”,而李富华慷慨解囊,捐善款助其上学——一段感人的佳话,竟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委实让人遗憾。

  假如我是段霖夏,我绝不会这么做。在我最困难的时候,是李富华助我圆了上学梦,我怎么能轻易忘记!即便我觉得学习清苦,不想继续学业了,那别人给我的钱怎么用,我也要征求捐赠者的意见。他要是不同意我挪用,我会主动把钱还给人家的。但我毕竟不是段霖夏。段霖夏有他自己的想法——他说,“我有权选择,捐助人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我好起来,如果继续读书,日子可能过不好。”多么奇怪!要知道,李富华的捐款是附有条件的赠与,你有义务将他的捐助款用于求学。正像我们捐给灾区的款项,是为了灾区人们渡过难关用的,如果被人用去开公司,那和欺骗有什么区别?!段霖夏当然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对于善款的使用,他却没有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需要改变用途的,应该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从此可以看出,爱心捐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满足所附条件时,捐款的所有权才能让渡于被救助者。至于受助人的“回报”与“感恩”与否,这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

  (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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