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缴费年限不满15年怎么办?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退休手续?与单位解除关系的“女干部”何时退休……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就这些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通知》即日起正式实施。
“这几年政府不断调高养老金,我也希望享受养老金呢!”家住瑞金路街道的陈先生,2007年就年满60岁了,却只有13年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此前他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没有为他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而是建议他过段时间再来。
现在,他可以到劳动部门去申请办理延长缴费手续了。根据通知,从2006年7月起,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意味着最多可补10年缴费年限。
《通知》同时明确,从2007年9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也不愿继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通知》还规定,长期在企业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中在45周岁之前离开管理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办理退休;失业或失业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其离开企业满两年、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