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我买的是一套观景的敞开式阳台的房子,住进去没多久就发现周边噪音大、灰尘多。我准备自己花钱把阳台封上,但物业公司不同意。请问物业公司的干涉有法律依据吗?
《金楼市》:新实行的《物权法》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如果业主封闭阳台时没有危及其他业主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未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另一方面,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破坏整栋建筑的整洁美观和整个小区的和谐安定,否则就损害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
童小姐:2006年我在东郊买了一套期房,近期开发商通知我们去收房。在我带着验房师傅去收房时,对方突然提出要我先交清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和物业费才能够验房。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金楼市》: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缴纳税费作为交接商品的条件。对于开发商的不公平要求和做法,业主可以向对方主张买受人享受的验房权,即保证所拿到的商品合格的权利。在验收合格前,无需缴纳各项税费。
快报记者 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