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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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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自由,100块钱一天?
  ■今日视点

  广东银行职员洪善谱卷进一宗金融诈骗案,经过6年多的牢狱生涯最终却被宣告无罪。无罪释放后,洪善谱认为自己被错拘、错捕、错判,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与精神均受到严重侵犯,故以侵犯人身自由、90个月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害等原因,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检察院赔偿其损失共110多万元。但广东省高级法院最终判决,洪善谱被错误羁押248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246288.8元。对洪善谱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广东省高院判决认为,由于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损失及精神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6月13日《南方日报》)

  冤狱6年,最终却只是换来了24万多的国家赔偿。6年,2480天,246288.8元。一天的自由等于多少钱?在这个冰冷的公式换算下,你可以轻易地得出答案:100块钱都不到。被冤枉坐了6年牢的洪善谱倒是很有为自己的自由讨回尊严的想法,可惜的是,他提出的其他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却一概被既有的《国家赔偿法》挡在了门外。最宝贵的自由,却只值100块钱一天,这样冰冷的谬论,或许将是洪善谱一生的噩梦。

  我们知道,广东省高院并无袒护下级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意思,事实上,他们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严格遵循了现有法律的。因为在既有的《国家赔偿法》中,对受害人的国家赔偿是以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量单位的,平均工资一天是多少钱,你一天的自由就值多少钱。但正是因为这种既有法律造成的“制度不正义”,才是最可怕的事实——如果法院枉判,你可以寻求上诉,但法院依法判决,你又有什么办法?

  相信现在的洪善谱是无力的,凭其一己之力,他无法改变《国家赔偿法》的现状,他也没有办法为自己的自由找回尊严。但无数个洪善谱的不幸遭遇,却一次又一次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国家赔偿法》的亟待完善。

  毫无疑问,作为一部国家对遭遇公权力伤害公民的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是有着巨大漏洞的。最明显的一条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至今无法进入国家赔偿的视野。我们知道,自由是一个公民最可宝贵的权利,而对那些坐了冤狱的公民来说,精神上的伤害或许远比身体上、具体经济损失上的伤害要大。遗憾的是,在现有的《国家赔偿法》中,对于公民精神损害的赔偿依然是个可怕的空白。自由是无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赔偿法》可以规避对公民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在以人为本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作为代表国家赔偿意志的《国家赔偿法》,更应该体现出国家对公民宝贵自由的尊重,给公民被侵害的自由一个有尊严的赔偿。事实上,在很多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是国家赔偿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洪善谱之前,有着巨大漏洞的《国家赔偿法》已经给太多的坐冤狱者造成了第二次伤害,洪善谱之后呢,《国家赔偿法》能否给公民的自由一个有尊严的定价?这实在是一个并不轻松的问号。(冬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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