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近日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
(6月12日《法制日报》)
这样的“警令状”,折射了一种可怕的指标化工作思路,更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工作思路居然是通行无阻的。
说这种工作思路可怕,不仅仅在于一个地方可能没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任务,于是就制造出冤案或错案。这种工作思路最可怕的地方在于——它所体现出来的粗暴化、简单化、主观化,来源于潜意识里挥之不去的“工作献礼化”。事情很明显,打黑除恶工作应该有自己的客观规律,它跟“奥运会召开前”挂起钩来,牛头不对马嘴。
2006年4月18日,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表示,公安部严格禁止向各级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或是抓人指标。下达罚款指标或抓人指标所具有的弊端和危害,“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与之完全一样。我不相信辽宁省公安厅不明白这一点,也不相信签署这一“警令状”的下级公安机关不清楚这一点。但提出这一指标时畅通无阻,签署“警令状”时顺顺利利,这就不得不引人深思:这样的事情该由谁来制止?最可靠的制止路径只能是制度化。如果有问题的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不良后果,工作计划批准者和设计者就得承担相应责任。但现在的罚款指标、抓人指标、招商指标等等为什么这么多?看看下达指标者、批准下达指标者承担了多少责任?难怪荒唐指标制定者会乐此不疲了。
(李知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