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宿舍的好姐妹因为一部电脑坐在了法庭的两端。那天凌晨,小玲躺在床上用笔记本电脑看电视剧,小梅坐在床上一起看。凌晨4点小玲睡了,4点半小梅关上电脑也睡了。第二天电脑不见了,小玲认为是小梅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将小梅告了。
电脑不翼而飞
小玲和小梅都是南京某学校的学生,住在一个宿舍的上下铺。今年4月19日晚上,小玲躺在下铺的床上,将笔记本电脑放在床边的桌子上,然后打开电脑开始看电视剧。看到小梅没事做,小玲就邀请她坐到自己的床上,两人一起看到了凌晨4点。
小玲困了,躺在床上睡着了。到了4点半,小梅也准备睡觉了,便将电脑关闭,留在小玲床边的桌子上,然后锁上宿舍门,上床睡觉。第二天早上9点,小玲醒来,发现电脑不见了,便把小梅叫醒,问她电脑去哪了?小梅说不知道,睡前就放在桌子上的。
报警后,警方立案调查,但是至今还没有破案。
上下铺同学打官司
“小梅应该为电脑被盗负责。”小玲说,“我先睡着了,她应该把电脑收好再睡。”小梅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电脑就放在小玲身边,我也把宿舍门锁好了,而且小玲没有让我帮她把电脑锁起来,我已经尽到义务了。”
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小玲将小梅告上了法院,曾经一起看电视剧的上下铺同学,现在“同室操戈”,成了法庭上的原被告。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昨天下午,本案在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小玲的代理律师表示,当凌晨4点小玲睡着、小梅继续看电视剧的时候,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关系,现在电脑丢失了,小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梅认为,双方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因为小玲并未让自己保管。退一步说,即使保管合同成立,也只是一种无偿的保管,自己锁好了门,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玲睡着后,小梅继续看电视剧,然后关了电脑上床睡觉。整个过程中,电脑并没有离开宿舍,还在小玲的控制范围内,所以,双方并没有发生保管合同关系。而小梅关闭电脑、锁好门,已经尽到了一定的义务。所以,小玲要求小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法院驳回了小玲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白民 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