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6版:民利·健康/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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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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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受伤 不算工伤也获赔
法官呼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制定实习生损害赔偿标准
  学生由学校安排,到一家公司实习,可是在实习中不慎受伤,伤残程度达到六级。出事时的身份是学生,可出事地点却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伤,却又不是单位的员工。模糊的身份在维权时遭遇了法律的空白。

  高宏(化名)是常州一家技工学校的学生。2005年7月,他在学校的安排下,来到常州一家化工公司实习焊接工作。实习几个月后,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诊断,高宏胰腺横断、后腹膜血肿。医院对他进行了胰体尾部切除术,后鉴定伤情构成了六级伤残。

  这一结果让高宏全家倍感痛苦,他们认为学校和企业都有责任。在与学校和企业协商未果后,高宏将学校和企业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7.9万多元。

  化工公司表示,高宏虽然在他们单位受伤,但他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单位与他之间没有直接的赔偿关系。“他到我们这里实习是基于我们与学校的约定,他受学校安排前来,我们与学校之间应该按照约定处理赔偿问题”。

  学校则将责任推卸给单位,“发生事故是在单位的实习期间,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义务。学校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高宏特殊的身份导致了案件的难办。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高宏的索赔一时难以找到法律依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多次召集三方进行调解,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赔偿9万元,学校赔偿6万元,高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自行承担今后因此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

  ■法官点评

  据承办法官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不能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

  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获得工作经验,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赔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损害赔偿往往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涉及学生、学校,还涉及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如处理不当,不仅学生、学校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影响学校与实习单位的长期合作,影响到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指标。

  因此,法官呼吁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在此之前,协调双方权益,多做调解工作,协调学生、学校、企业间的和谐关系,是解决实习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最好方法。

  通讯员 高岩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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