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张某于去年10月被南京市某公司聘用,月薪1000元。头几个月,公司一直能按时支付工资,但从今年2月起,公司则以经营亏损、暂时困难为由,每月只支付几百元生活费,剩余工资部分只打欠条。而实际上,公司经营很正常,只是想以此方法减员。明知公司的行为违法,但又不知如何维权,张某昨天打进快报律师服务热线求助。
江苏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张保强主任律师答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另该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张主任认为,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可以依法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同时劳动者也可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张某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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